95后毕业返乡:逐梦不必去远方

第二種則和本章的討論有關,即竄改或捏造某事的人。

所以在一七八九年,一位蘇格蘭醫師,同時也是紳士農場主、自然哲學家,能夠慧眼獨具,在鄰近鄧巴鎮(Dunbar)的海岸所露出的岩床中,察見地質時間的廣袤,可謂成就非凡。用這兩個詞的分野來說明就是,雖然赫頓引領我們初探了地球時間的輪廓,但劃分時間刻度、填補特定時機的工作,耗費了地質學家過去兩個世紀的時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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均變說乃是假設現今所見的地質作用,與過去進行的作用是相同的。如花崗岩、片麻岩等結晶岩,屬於原生或「第一紀」(Primary)的岩石,而如石灰岩、砂岩等層狀岩石,則屬「第二紀」(Secondary)。雖然赫頓眼中各種作用循環不息的世界令人神往,但他的論述在某些層面上過於虛幻縹緲,沒有扎扎實實、一點一滴的重新建構地球的演變歷程。早期試圖用地質紀錄譜寫地球歷史時,所秉持的理念是,過去在不同的時點,會有特定類型的岩石在全球各地形成。行星的運行模式在十七世紀受到闡明,熱力學與電磁學的定律於十九世紀提出,原子的祕密則在二十世紀初揭櫫於世,而我們能夠得知地球的年齡,或清楚了解地球整體的運作方式,都是在這些成就之後

透過此種簡單但革新的推算方式,赫頓顛覆了主流看法。若沒有他們兩人,達爾文(Charles Darwin)便不可能領悟到時間透過物競天擇,形塑生物面貌的力量(達爾文搭乘小獵犬號〔HMS Beagle〕環遊各地五年的期間,萊爾的古老地球論不斷在他腦海迴響。文:陳亞辰|攝影:林辰鍵 前言 人總說,孩子需要父母的陪伴。

」 Photo Credit: 林辰鍵攝影,點讀華山提供 把顧客當朋友,貼心培養出忠實客群 即便品牌創業維艱,又得兼顧三歲幼兒,但每每收到消費者好評回饋,總是令夫婦倆感動莫名,得知又有敏感肌的寶寶或大人,因為子有你的產品而獲得救贖,讓他們不斷期許自己將產品做得更好。現在,他們讓愛傳出去,希望能夠呵護到更多受敏感肌所苦的大朋友、小朋友們。」當他們在工作上遇到困難或低潮時,抱抱親親孩子,瞬間就能獲得滿滿的能量。也因為定位在文創類型,包裝上不見多彩色塊或者卡通圖案,而是與插畫家鄧彧創立的紙上行旅合作包裝設計,以極簡線條構成的插畫作為主視覺和logo,媲美精品等級的包裝,還獲得金點設計標章肯定。

2. 接觸陌生市場時,如何尋找值得信賴的合作對象? 不走陌生開發,合作廠商都是經由可信賴的朋友、公司甚至政府認可背書,並在正式合作前經過多次溝通以及理念上的磨合,多數在合作之後都建立起如同朋友般的情誼因為他們的每個決定,都有機會成為判例,也就是法律的一部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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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為公權力運用的一種,他們應該考慮道德規範上的證成來判決。一個政權的憲法性文件,就是蘊含著最多有關權利和政治原則聲明的地方。區諾軒陳情面向的,其實是我們每一位香港公民。這時只恨沒能力可以幫上甚麼忙。

對那些律令,人們沒有遵守的義務。Dworkin重視法庭的公共角色。甚麼才是最有力的證成?那就是:對我們作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的諸道德權利作最大保障的,就是最有力的證成。這應該是每一個法官的責任(當然愈高級,成為案例的機會愈高,責任就愈大):香港沒有專職的憲法法官,但Dworkin也從沒有說他的觀點只對聯邦大法官有效。

我中學時就因為在行人路上踏單車而收過罰單,上過法庭認罪,這裡自然沒有甚麼原則性的權利爭論。面對這些條款,無論怎樣詮釋,大抵都和Dworkin對證成的想像相去甚遠:這些都是自由而平等的香港公民的想像的反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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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workin最關心也最有學術貢獻的,是美國的憲法案件判決。這是甚麼意思呢?其實但凡可以送上憲法法院的(或者,香港的終審法院的),都是在原則上有爭辯性的案件,所以才要仔細反覆的辯論,直至控辯雙方都把理據說透,要回應的都充分回應為止(所以判辭可以有百幾二百頁)。

區諾軒說,法官應該要為社會規範而判案,我想,就是這個意思:法官尤其是普通法法系的法官,應該是從根本政治原則的高度,去思考公民權利在社會的具體應用,並給出指引。之前他被判襲警罪成,他在給法官的陳情信中提到法律學者Ronald Dworkin,說法官應該在判決時,著眼判例給社會開出一個怎樣的未來。換句話說,一個好的大法官,應該是一個好的政治哲學家。然後讓有最多理據支持的,成為案例,最終成為法律(他心目中的法制模型明顯是英美的普通法)。只能精神上聲援老友,那就只好寫一篇,談談Dworkin說的是甚麼,又為什麼和我們(不)相關。Dworkin的貢獻正是提出這一點:如果不把這些法律權利理解為政治道德,我們無從理解憲法約束公權力的邏輯何在。

因為一個自由民主的社會,公權力的最終的權力來源,應該是每一位自由的公民根據理性的認同(consent)。然後法官和法律程序,就是公正無私的理性的制度載體,開誠佈公來仲裁。

美國憲法是典型,英國也有權利法案,甚至香港的基本法,也有整個第三章羅列香港的公民權利。Dworkin之所以可以如此振振有辭,將對憲法最好的證成等同於最好的詮釋,是因為美國的憲法的確本身就很單純地蘊含了很多政治道德原則:那是民主革命的產物(當然有美化,華盛頓本人就是個奴隸主,這裡不詳說)。

權利聲明的背後,其實都是一些政治原則,或者說政治道德(political morality):我們身為公民,都有一些不容侵犯,也就是不應該(should not)被侵犯的權利,譬如我們的人身、言論、信仰、結社集會自由。對他來說,一個良好運作的法庭,不僅是自由民主社會的重要一環,甚至可以說是其象徵。

反過來說,法官乃至所有公民,都應該嘗試從原則性的高度去理解這些權利,尤其是我們爭論一些爭議性的案例的時候。法官看的不應該只是條文,而是判決會為社會建構一個怎樣的社會規範。Dworkin說理想的法庭應該是一個forum of principles,當事的公民們為了make their case,提出不同的對權利的解讀。但也許,這也可以理解為香港的法制的先天缺憾。

條文沒有說清楚的,要怎麼判?Dworkin說的就是,法官應該根據憲法文件背後,並沒有明白寫出來的原則來宣判。但在法庭的陳情,又何嘗只是希望說服法官。

我如果偷走你的錢包,當場人贓並獲,那就是盜竊,條文可以介定清楚,也就沒有甚麼原則性問題好爭論。但世事往往沒有這麼簡單。

為什麼?因為法庭面前,人人平等,那裡是我們可以申說爭辯我們應該擁有甚麼法律權利的地方。這些案件之所以是爭議性,往往是因為的確是踏中了法律條文沒有清楚界定的空間。

那甚麼才是好的詮釋?他指出,最能為整個憲政制度,也就是基本政治制度,提出最有力的公共證成(justification)的,就是最好的詮釋。舉個例,公民抗命是否應該受刑罰?要罰多重?對財產和人身的破壞可接受到的程度又是甚麼?這都不可能在憲法的層次上有很清楚的分界,事實上,香港和台灣法院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就已經十分不同,儘管兩地相關的刑事條例可能分別不大(註:兩地法系亦不同,這裡不詳論)。既然沒有明白寫出來,靠的自然就是詮釋。香港和大陸呢?共產黨領導可是寫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入面,基本法開宗明義說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,法源是來自共和國憲法,人大常委對基本法有最終解釋權。

今天香港的法官中有讀過Ronald Dworkin的興許不多,有認真研究這位法律哲學大家的我猜沒有,區的陳情大約對牛彈琴。那些條文說的是,任何公權力試圖侵犯這些權利的行徑,都是沒有任何正當性的

面對這些條款,無論怎樣詮釋,大抵都和Dworkin對證成的想像相去甚遠:這些都是自由而平等的香港公民的想像的反面。換句話說,一個好的大法官,應該是一個好的政治哲學家。

之前他被判襲警罪成,他在給法官的陳情信中提到法律學者Ronald Dworkin,說法官應該在判決時,著眼判例給社會開出一個怎樣的未來。舉個例,公民抗命是否應該受刑罰?要罰多重?對財產和人身的破壞可接受到的程度又是甚麼?這都不可能在憲法的層次上有很清楚的分界,事實上,香港和台灣法院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就已經十分不同,儘管兩地相關的刑事條例可能分別不大(註:兩地法系亦不同,這裡不詳論)。